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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調裁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調裁字第17號聲 請 人 施0宏代 理 人 吳玉英律師相 對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謝曉雯上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施0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聲請人之母梁0玲自施0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且非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之丁類事件,應視為調解之聲請,合先敘明。而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於本院調解期日,對於成大醫院婦產科優生保健科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製作之血緣鑑定報告書(病歷號碼:00000000)內容之記載、成大醫院婦產科優生保健科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製作之血緣鑑定報告書(病歷號碼:00000000)內容之記載及聲請人施0宏非聲請人之母梁0玲自施0鎰受胎所生婚生子女之原因事實不爭執,並合意聲請本院裁定,有本院民國105年3月16日合意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為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梁0玲與施0鎰為夫妻,嗣梁0玲離家與第三人陳0成同居,並於00年0月00日產下聲請人,因聲請人係在母親梁0玲與施0鎰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法被推定為施0鎰之婚生子女,惟聲請人與施0鎰間實無血緣關係存在,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成大醫院婦產部優生保健科血緣鑑定報告書可證,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經查:㈠按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法律

推定之生父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否認施0鎰為其生父,惟施0鎰已於00年0月0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以檢察官為相對人,合先敘明。

㈡經查,聲請人主張施0鎰非其生父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

本、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且依成大醫院婦產部優生保健科血緣鑑定報告書(病歷號碼:00000000)記載之結論略以:「1.施晶元(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施0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DNA遺傳標記檢驗結果…2.根據以上分析結果,兩人應為同母異父之兄弟關係,不可能為同父異母之兄弟」等語,查施晶元之父母為施0鎰、梁0玲,而聲請人與施晶元為同母異父之兄弟關係,另成大醫院婦產部優生保健科血緣鑑定報告書(病歷號碼:00000000)記載之結論略以:「1.陳錦賢(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施0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DNA遺傳標記檢驗結果…2.根據以上分析結果,兩人極有可能為同父異母之兄弟關係」等語,而陳錦賢之父母為陳0成、陳楊切,聲請人與陳錦賢間則為同父異母之兄弟關係,是以聲請人與施0鎰間應無血緣關係存在,施0鎰確非聲請人之生父,因此,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㈢綜上,聲請人非其母梁0玲自施0鎰受胎所生之事實,已如

前述,而依法聲請人受推定為梁0玲自施0鎰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然聲請人非梁0玲自施0鎰受胎所生,有上揭證據足以明確證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日期: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