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曾獻賜律師詹秉達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邱鑄山會計師(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號26樓之1 )為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 條規定,徵詢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興公司)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千興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千興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人選,該公會推薦邱鑄山會計師為本件之重整檢查人,此有該會民國105 年4 月
6 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暨所附學經歷表在卷可參,乃審酌邱鑄山會計師為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士畢業,現任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合夥會計師、曾在中國鋼鐵公司任職約12年、現任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等一切學經歷情狀,由其擔任重整檢查人應屬允當,爰依法選任邱鑄山會計師擔任千興公司之重整檢查人。
三、茲檢送本件重整聲請事件卷宗乙份,供檢查人參酌,請依公司法285 條第2 項規定,就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並提出具體、詳實之檢查報告書予法院,另該報告請註明公司法第313 條第1 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並請附具TXT純文字檔之電腦磁片乙份到院供參。
四、爰依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附錄:
公司法第285條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
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
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
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