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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曾獻賜律師詹秉達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以書狀補正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證明文件連同副本伍份到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 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下列事項,向法院為之: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之原因及事實。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公司最近一年度依第228 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前項第 5 款至第 7 款之事項,得以附件補充之。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公司法第283 條第1至3項亦有明文。復按重整之聲請程序不合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同法第283 條之1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重整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興公司),然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亦未繳納重整聲請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 千元(至其前所繳1 千元,係其聲請緊急處分之聲請程序費用,附此敘明),爰均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之具體業務狀況(包含從民國99年7 月20日開始停工後迄今之狀況、各次停工期間、人數、是否均有向主管機關陳報及發佈重大訊息等項)。

二、聲請人104 年度之完整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重整之具體方案。

四、聲請狀及聲證1至10、合併財務報告書之副本五份。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