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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昇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麗花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被 告 黃郁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規定甚明。

另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所明定。而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規定,其範圍為: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二)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1款、第2款亦有規定。再依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意見參照)。

二、查原告以被告前任職原告公司擔任業務人員,委託其至長盈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辦理專利申請,被告卻將其中「H形鋁合金骨架新型專利」,以自己為創作人,並登記為專利權人,爰請求被告將㈠H形鋁合金骨架新型專利,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M494190號,移轉予原告。㈡外觀設計H型材,中國專利授權公告號:CZ000000000S、申請號0000000000000,移轉予原告等語。查本件為專利權歸屬之爭議事件,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被告並抗辯本件應移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卷第43頁),故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日期: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