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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法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蔡鴻銘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第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亦認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為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尚符,有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