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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法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黃志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文教基金會於民國83年11月29日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8冊第8頁第278號)。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1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詳如附件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1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簽到單、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函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0月18日南市教社字第1051057010號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第八條: │第八條: ││(一)本會設常務董事五人│(一)本會設常務董事五人,由││ ,由董事互選之。並│ 董事互選之。並由董事就││ 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 常務董事中選出董事長和││ 選出董事長和副董事│ 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 長各一人。董事長之│ 之任期為二年,不得連任││ 任期為二年,不得連│ 。董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 任。董事長為本會對│ ,負責主持會務。 ││ 外代表,負責主持會│(二)本會設執行長一人,由董││ 務。 │ 事長提名,並經董事會通││(二)董事長、副董事長及│ 過任命之。執行長為在董││ 常務董事出缺時,應│ 事長督導下辦理本會各項││ 依法於兩個月補選之│ 業務。 ││ 以補足原任期。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常務││ │ 董事出缺時,應依法於兩││ │ 個月補選之以補足原任期││ │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