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抗 告 人 許進文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蘇志成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之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王獻楠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