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謝元昌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即債權人清冊),並按該最新資料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四、聲請時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項目中,註明因聲請人無工作收入,故以上支出均由親友資助等語,則請說明係由何親友資助(詳列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為每月固定資助?如是,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表明現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何以無法尋找工作?或未從事工作之原因?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四)依聲請人所提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聲請人均有一筆扣繳單位為弘昶電器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總額分別為120,000元、121,000元之所得資料,請說明該筆所得來源。
(五)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查,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
⒈聲請人曾擔任永冠營造有限公司之股東。如曾任前揭職務
,應提出永冠營造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簿,並說明聲請人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及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最近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聲請人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亦請聲請人加以釋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財政部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報表等)。
⒉聲請人曾擔任「大的日本料理」之負責人,應說明自何時
起迄至何時止擔任「大的日本料理」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大的日本料理」,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4月起至105年3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