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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8號異 議 人 辛幸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不服書記官所為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日期:20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