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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台南市新樓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耀武代 理 人 鄭慧芳相 對 人 舒王玉綏

舒蕙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93年度促字第1545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舒惠雯」之記載,應更正為「舒蕙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