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 對 人 林書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一、第二行中關於「本金壹拾壹萬玖仟伍佰捌拾柒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金壹拾壹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