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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泰坦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自立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與蘋果世界有限公司即原告間104年訴字第1903號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為明瞭民國105年5月23日庭期之開庭內容全貌,以提出攻防,認有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規定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於104年8月7日修正之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10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理由僅略稱為明瞭105年5月23日庭期之開庭內容全貌,以提出攻防云云。惟查,聲請人已於105年6月1日至本院閱覽該案卷宗乙情,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應已明瞭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雙方攻防及證人證述之完整內容,然並未具狀敘明該次言詞辯論筆錄有何誤載應予更正,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難認取得該日法庭錄音光碟可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日期: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