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相 對 人 陳文德相 對 人 徐麗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釋明相對人徐麗美有與陳文德連帶給付清償消費款之證據,並應提出與上開相對人有關信用卡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