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張美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9月23日所為91年度促字第60944號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張美惠」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美蕙」。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