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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郭芃蓁(原名:郭綉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10月9日所為之90年度促字第48919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四八九一九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郭繡真」之記載,應更正為「郭芃蓁(原名:郭綉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90年度促字第4891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