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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5號聲 請 人 劉國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選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國庫墊付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墊付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 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邱米專與再審被告江崇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人前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上訴人即再審原告邱米專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經該院10 5年度台聲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20,000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影本可稽。又邱米專為無資力之人,於前揭訴訟事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更㈠字第2號及103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裁定審核無誤。是聲請人以其律師酬金,有徵收無效果之情事,聲請由國庫墊付,即非無據,應予准許。聲請人應於本裁定確定後,持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