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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3號聲 請 人 何政翰相 對 人 陳信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於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7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62

850 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05 年度再易字第18號判決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劉秀君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