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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鄭學和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94號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之開庭內容,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104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即明。

三、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94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之當事人,惟其僅陳明其本件聲請係為明瞭開庭內容,並未具體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經本院於105年10月19日通知命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玉萱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裁判日期: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