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訴訟代理人 李同和相 對 人 蔡朝崑相 對 人 陳淑眞即蔡陳淑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7月10日所為89年度促字第28990號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蔡陳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蔡陳淑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屬於裁定之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