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葛忠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及同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8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告,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及同年2 月16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因本件所涉借名登記事件自原因事實發生日迄今近30年,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就發生之事實經過多所爭執,惟因觀諸筆錄內容記載尚簡,為明瞭開庭陳述與筆錄記內容是否相符,以利聲請人得就錄音內容不符之處依法聲請更正筆錄,並作為上訴訴訟攻防之用,以維護聲請人訴訟權益及本案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84號請求所有轉登記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案業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尚未確定,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又聲請人陳明其係為明瞭開庭陳述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以利聲請人得就錄音內容不符之處依法聲請更正筆錄,並作為上訴訴訟攻防之用,核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8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105 年1 月5日及同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觀諸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