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廖瑞卿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01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105 年4 月7 日之開庭內容,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01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告,為該案之當事人,且該案甫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尚未宣判,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惟聲請人僅陳明其本件聲請係為明瞭開庭內容,此外並無敘明任何理由,惟本件開庭時聲請人始終有訴訟代理人在庭,且聲請人亦有閱卷,對於開庭內容應無不明瞭之處,難認其本件聲請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