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陳重光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鈞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確認限制通行權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0日上午9時30分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將105年度訴字第139號辯論意旨狀文書作為附件,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爰依法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104年7月1日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有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確認民事事件全部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表示將105年度訴字第139號辯論意旨狀(5月10日上午9時30分)文書作為附件,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亦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日期: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