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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衛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