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關 係 人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臺南市政府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0日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之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之情事,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情感性精神病、思覺失調症,情緒易怒並激動,有自語等情形。於105年10月11日晚間11時,聲請人之兄拿藥給聲請人服用時,聲請人砸電風扇,並有攻擊其兄之行為,聲請人出現突發性情緒激動且對其兄挑釁,認為其兄對自己不利,殘存被害妄想,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乃於105年10月15日送請強制住院審查會審理,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有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21日衛部心字第1050029515號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意見說明表、病人就醫評估單、急診護理紀錄、護理紀錄單、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北部地區)第121次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總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該院以105年11月24日嘉南司字第1050008778號函覆:「…病患目前精神狀況及恢復情形-此次因案兄拿藥給個案吃,但個案拒絕,並出手攻擊案兄,並砸電風扇和酒瓶,而被送至本院急診。診斷為躁鬱症、疑似情感性思覺失調症等,因符合嚴重病人,且有自傷傷人之虞,復拒絕住院,故申請強制住院並通過。在藥物積極治療下,精神病症狀及情緒僅略有改善,但情緒仍易怒、一直想辦法要出院,如:要求簽自願住院同意書後,改自願身分,以便辦理出院,否則,要告醫療妨害自由等,與個案穩定之狀況差距甚遠。因症狀仍不穩定,尚在積極調整藥物。出院可能性-因目前仍為精神科嚴重病人之狀態,仍有高傷人風險,故暫不建議出院。」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