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車許金鑾被 告 童春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偽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