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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杭家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數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核定被告每月應給付之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自民國100年4月22日起至核定租金數額之日止給付原告。又原告係於105年3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本院認本件訴訟確定之可能期間為4年4個月,則原告請求核定租金之期間共計9年3個月(100年4月22日起至105年3月22日止之期間為4年11個月,加計4年4個月,共計9年3個月),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55,000元【計算式:5,000元×9年3個月=5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裁判日期: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