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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榮勝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楊淑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存款等
裁判日期: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