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耿賢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