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顏崑典
顏靖容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國良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