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王明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63,4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