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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嶺峰國際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嶺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被 告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拍賣分配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日期: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