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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陳松柏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梅榮有限公司、劉淑文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