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王文楷即王文楷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楊嘉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中雙方合意之金額核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