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九冠技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昱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許艷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300 元(35,000元×3 +247,300 元=352,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