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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謝國隆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間請求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200元【計算式:42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通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0平方公尺+同段381-3地號土地面積1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100元=592,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日期: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