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劉滿足

蕭宇軒被 告 洪韻棻

洪俐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兩造合夥事業之公、私收支帳冊、收支發票憑證、負責人核准傳票、營業收入流水帳、會計師帳本、銀行往來資金及所有存摺明細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供原告查閱,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因訴訟標的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以命令自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於增加10分之1後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