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愛比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芸如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梅琳生技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1,5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91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