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鄧素真
鄧金俊鄧吳硯以上原告與被告北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請求讓與徵收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