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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鄧素真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讓與徵收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2,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日期: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