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蔡嘉勇上列原告與被告嵩發營造有限公司給付轉讓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計算式:1,150,000元+1,500,000元+1,500,000元+300,000元=4,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