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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蔡嘉勇上列原告與被告嵩發營造有限公司給付轉讓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計算式:1,150,000元+1,500,000元+1,500,000元+300,000元=4,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給付轉讓金等
裁判日期: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