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徐靖英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以上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含保證債務金額及所謂被告持有中本票金額兩項標的),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