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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連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詩修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被 告 連雄製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穀中被 告 林穀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各項請求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6,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設備等
裁判日期: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