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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王品華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買素玲、劉水間請求返還有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裁判案由:返還有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