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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6號原 告 柯顯毅

柯雅正柯雅儒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被 告 柯士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三七五租賃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原地號為麻豆段1559、1559-3、1559-5、1559-6地號)四筆土地有「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存在,本事件應屬租賃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而按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是本件應以租賃權之權利存續期間(即6年)之租金總金額作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90號裁定意旨可參)。又臺南市104年度全期公有耕地實物地租折繳代金標準中甘藷為每公斤新臺幣(下同)

4.5元,有臺南市麻豆區公所105年9月26日麻所民字第1050636913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稽,依原告所提出臺南市麻豆鎮耕地租約變更登記申請書所載之實物地租租額,其每年之租金應為12,042元【計算式:(597+597+601+601+1032+ 1032)(臺斤)×0.6(公斤)×4.5(元)=12,042(元)】,權利存續期間六年之租金總額為72,25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日期: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