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上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進利被 告 李侑臻
方修珍鄭鴻權鄒文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9,3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附表┌─┬─────────┬───────┬─────┬─────┬───────┬──────┐│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以 │ 總 計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 │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42,200元 │750.4 │100分之20 │6,333,376元 │ ││ │549地號土地 │ │ │ │ │6,709,310元 │├─┼─────────┼───────┼─────┼─────┼───────┤ ││2 │臺南市○○區○○段│34,483元 │54.51 │100分之20 │375,934元 │ ││ │549之1地號土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