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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吳明哲被 告 吳文良

吳俊毅即吳銘智吳炎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日期: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