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邱金貴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東山鄉崁頭山孚佑宮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