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李洪舜美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安等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22,784元(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400元/平方公尺×面積3,824.56平方公尺=62,722,7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日期: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