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0號原 告 徐士立即圳
庭設計開發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5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