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宇田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吉田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